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78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9-17 发布日期: 2025-09-1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78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9-17
发布日期: 2025-09-1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AEFK8H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大双庆村大沙坪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5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22年4月份开始建厂,于2022年6月初建成并投产至2025年5月,从事报废汽车发动机拆解外卖的经营活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平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5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2025年5月6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叶祠兰提供的《对公客户账户明细》;

8、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与重庆发琳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9、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与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块销售合同》;

10、2025年5月13日对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环保专员邓志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1、2025年5月13日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再生资源购销合同》(2023.05.09-2023.12.31);

12、2025年5月13日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再生资源购销合同》(2023.01.01-2024.12.31);

13、2025年5月13日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料供应台账;

14、2025年5月13日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过磅单》(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12.6、2024.12.10、2024.12.12);

证据1-14证明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构成“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事实。

15、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7、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8、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9、2025年5月6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5-19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21、2025年6月9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8号)及送达回证; 

22、2025年8月26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0-2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23、2025年6月23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笔录);

24、2025年6月23日制作的现场复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23、24证明该公司已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8号),于2025年8月26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该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6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并将生产场地恢复原状,已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次数无、裁量等级1,受处罚情况为无、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计算结果为285000元。该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裁量公司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计算从轻处罚金额为228000元。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28000元(贰拾贰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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