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23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25 发布日期: 2025-07-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0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23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25
发布日期: 2025-07-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0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荣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1218821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6131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普安村沙湾村民小组

2025年4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环境安全巡查时,发现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厂内有大量扬尘。该公司主要从事碎石加工、销售;生产工艺为:片石-破碎-筛分-产品(石子、石粉)。现场检查时,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运输车辆正在破碎机进料口进行卸载物料作业,进料口未进行密闭,也未使用喷淋降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卸载物料时产生大量粉尘,有部分粉尘散排进入外环境。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构成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4日对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4日对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14日制作的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构成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吕荣飞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9、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8号)及送达回证。

12、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8号)。于2025年7月7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                             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5月24日,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 已安装雾炮机并对破碎机进料口处附近进行喷淋降尘。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此违法行为无对应的个性裁量因子及等级;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取1,计算结果为10000元。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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