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04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日期: 2025-07-0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04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日期: 2025-07-0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2317808G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815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玉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渝永检行公建【2025】4号要求,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2317808G,法定代表人:刘明高,经营范围:生猪屠宰加工;食品经营;鲜肉分割、冷冻、销售;牛、羊及家禽宰杀、分割、冷冻、销售等。该公司作为永川区定点生猪屠宰企业,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和鸡鸭宰杀,被确定为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2024 年 6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屠宰废水法定排污口的巴歇尔流量槽内放置有一块大小和巴歇尔流量槽规格一致白色泡沫面板,泡沫面板呈平置状态,下端距离巴歇尔流量槽底部约10厘米,上端为在线流量计触发装置,伪造有屠宰废水从法定排污口外排的假象,干扰流量的正常测试;依据《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六、关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综上所述,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月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6月20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6月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春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6月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春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6月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电工陈佐均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6月20日对三教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鲁廷君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6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

9、2025年4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10、2025年6月26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永公(刑)勘【2024】225号;

1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永)环准【2021】026号》;

1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 渝环(监)字【2024】第WZD32号》;

15、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管理台账《废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证明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

16、2024年6月20日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7、2024年6月19日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8、2024年6月19日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春、电工陈佐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9、2025年4月11日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025年3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渝永检行公建【2025】4号。

证据16、17、18、19、2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

2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22、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 【2025】7号)及送达回证。

23、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1、22、2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30日直接向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7号),责令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到目前为止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已在2024年6月20日当天就对猪圈舍内的三通进行了拆除、封堵,并立即取出了排污口巴歇尔流量槽内的泡沫,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裁量,予以从轻处165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1655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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