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03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8-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日期: 2025-07-0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8-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03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8-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日期: 2025-07-0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8-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8-6号

被处罚个人名称:万中伍

公民身份号码:510*************37X

身份证住址:重庆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2月,永川区公安局对永川区盛久再生资源经营部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拘留了祝仰儒、罗旭鹏等人,随后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川区区检察院依法对该经营部负责人祝仰儒、罗旭鹏提起诉讼。对万中伍、陈华勇、曾广兵、龙远红、张健和陈兴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我局提出(渝永检刑行意〔2024〕47、53号《检察意见书》。

经调查:2022年6月开始曾广兵、万中伍、陈华勇租用原新兴煤矿场地作为煤矸石混合堆场,2022年7月中旬陈兴强联系上曾广兵、万中伍、陈华勇称将运输来的废渣(经鉴定属一般工业固废)约60车倒至原新兴煤矿洗选厂的沉淀池,进行填埋,曾广兵、万中伍、陈华勇同意并商定收取300元/车的费用作为填埋费,共计收取填埋费用共计18000元。永川区三教镇大石包(三教镇新兴煤矿)填埋点现已经完成生态环境修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提供的万中伍的《讯问笔录》。

2、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万中伍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8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2】第SY126号)复印件。

5、2024年8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意见书 渝永检刑行意【2024】47号复印件。                          

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予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4】94号。

7、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1、2、3、4、5、6、7证明万中伍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4年11月28日万中伍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万中伍是本案共同违法主体。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0、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向万中伍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 【2025】4-6号)及送达回证。

11、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向万中伍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8-6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10、11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万中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25日直接向万中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4-6号),责令万中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向万中伍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8-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到目前为止万中伍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万中伍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万中伍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万中伍均为自然人,同时被公安机关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主犯祝仰儒、罗旭鹏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且耗资795571.6元完成了生态损害修复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曾广兵等6人,我局不再对其进行罚款,但违法所得应当收缴,没收万中伍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决定对万中伍进行行政处罚:

没收万中伍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万中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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