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00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8-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日期: 2025-07-0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8-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00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8-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日期: 2025-07-0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8-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8-3号


被处罚个人:张建

公民身份号码:510************792  

身份证住址:重庆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2月,永川区公安局对永川区盛久再生资源经营部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拘留了祝仰儒、罗旭鹏等人,随后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川区区检察院依法对该经营部负责人祝仰儒、罗旭鹏提起诉讼。对万中伍、陈华勇、曾广兵、龙远红、张健和陈兴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我局提出(渝永检刑行意〔2024〕47、53号《检察意见书》。

经调查:2022年6月开始曾广兵、万中伍、陈华勇租用原新兴煤矿场地作为煤矸石混合堆场,2022年7月中旬陈兴强联系上曾广兵、万中伍、陈华勇称将运输来的废渣(经鉴定属一般工业固废)约60车倒至原新兴煤矿洗选厂的沉淀池,进行填埋,曾广兵、万中伍、陈华勇同意并商定收取300元/车的费用作为填埋费,共计收取填埋费用共计18000元。

2022年5月至8月,龙远红受雇担任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水观音(一环路吉之汇附近)工地和陈食街道文星村(凤凰湖工业园长城厂附近)工地的现场管理人。5月初,张健联系龙远红称将废渣(经鉴定属一般工业固废)倾倒于其管理的工地中,龙远红同意并商定收取180-200元/车的费用。随后张健等货车驾驶员陆续从永川区盛久再生资源经营部将废渣(经鉴定属一般工业固废)拉至上述地点,其中倾倒于吉之汇附近工地的数量为8车,倾倒于长城厂附近工地的数量为119车,龙远红在倾倒后组织现场铲车驾驶员用周围泥土将废渣填埋。龙远红收取费用共计23820元。

祝仰儒、罗旭鹏等人倾倒固体废渣的污染环境行为,永川区三教镇大石包(三教镇新兴煤矿)、永川区青峰镇水观音(永川区一环路吉之汇)、永川区陈食街道文星村(凤湖工业园长城厂附近)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46474.6元和449097元共计795571.6元,现已经完成生态环境修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提供的张健的《讯问笔录》。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张健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3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22号)复印件。

6、2023年4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22-1号)复印件。

7、2023年6月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43号)复印件。

8、2024年8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意见书 渝永检刑行意【2024】47号复印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予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4】98号。

10、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1、2、3、4、5、6、7、8、9、10证明张健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1、2024年11月28日张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张健是本案违法主体。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3、2025年4月1日向张建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4-3号)及送达回证;

14、2025年6月13日向张建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5﹞8-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14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张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日向张建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4-3号),于2025年6月13日向张建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5﹞8-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张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张建已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张建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张健为自然人,同时被公安机关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主犯祝仰儒、罗旭鹏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且耗资795571.6元完成了生态损害修复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建,我局不再对其进行罚款,但违法所得应当收缴,对张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张建进行如下处罚:

    没收张建违法所得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张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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