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91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7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91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7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7 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关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64U
注 册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负责承建的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工地建设过程中排放的场界环境噪声和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开展了执法监测,永环(监)字【2025】第ZF008号监测报告显示: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值为75分贝,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规定,你单位排放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标5分贝,不符合标准规定。你单位构成场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监测报告》(编号:永环(监)字【2025】第ZF008号)及送达回执;
2、永环(监)字【2025】第ZF008号监测报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样记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1、颗粒物原始记录表、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
3、2025年2月27日对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3月25日对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3月25日对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7证明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场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5年4月8日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5年4月8日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成关锋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4月8日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4月8日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本人和被委托人郝律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025年4月8日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3、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3证明违法主体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2025年4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6号)及送达回证;
15、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6号)及送达回证;
1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4-1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17、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8、2025年4月18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19、2025年4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5】第WT04142号);
证据17-19证明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6号)。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5年5月14日递交了《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6号的申诉》,其阐述的内容为:1、申诉事实与理由。一是特殊施工工艺客观必要性,本次涉及噪声排放的施工阶段,正在进行边坡支护关键作业;二是降噪措施已全部落实,施工过程中,我司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采取了系统性降噪措施;三是检测结果存在干扰因素,检测当日,紧邻施工区域的华尚城小区存在多户同时进行室内装修的情况,电钻、切割机等装修设备持续作业。2、后续整改与管理提升计划。一是施工方案优化,二是加强沟通协调;3、申诉请求。恳请贵局充分考虑上述实际情况,重新审查处罚决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核认为:
1、永环(监)字【2025】第ZF008号监测报告显示: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值为75分贝,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规定,你单位排放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标5分贝,不符合标准规定,你单位场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监测过程中,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扣除了周边装修设备持续作业、车辆经过等周边噪声影响因素,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你单位的“恳请贵局充分考虑上述实际情况,重新审查处罚决定”申诉请求不予采纳。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你单位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5】第WT04142号)显示场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为1个(裁量等级为1),超标状况为噪声超标幅度在3分贝以上不足6分贝(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