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74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74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TY3X8F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飞龙路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石料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该公司于2024年10月开始在永川区凤凰湖园区晨阳水漆项目空地内堆存石料(碎石、砂石及石粉),占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目前堆存石料约8000余吨,对石料堆场没有覆盖,存在扬尘污染隐患。该公司构成露天堆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27日对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梁金英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27日对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梁金英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3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3月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覆盖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27日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梁金英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3月27日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梁金英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3月27日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梁金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3月27日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梁金英提供的《重庆三环高速陈食至油溪段项目工程材料(砂石骨料)采购合同》复印件;
9、2025年3月27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5年3月27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5年4月2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5号)及送达回证;
13、2025年4月1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5号),2025年4月7日对该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对石料(碎石、砂石及石粉)堆场进行了覆盖并安装了喷淋设施。于2025年4月1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5号),告知处1万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该公司露天堆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十一)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无对应的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次数无(裁量等级1);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计算结果为1万元。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