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54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54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鑫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PA0CX6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松江大道8号
2024年12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3D公仔项目所有工序均在生产。2024年6月,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系统中对2024年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了填报并提交,根据行业减排指南各级预警要求,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3D公仔生产线涉气工序停产。综上所述,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0日对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23日对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重庆钜钛3D公仔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6、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089号);
7、2024年6月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的2024年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的网上截图;
8、《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节选;
证据1、2、3、4、5、6、7、8证明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鑫粤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9、10、11、12、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1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5、2025年1月3日向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号)及送达回执;
16、2025年3月17日向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2号)及送达回执;
证据14、15、1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3日向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号)。于2025年3月17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3D公仔生产线未生产。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此违法行为无对应的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取1,计算结果为5万元。
经研究,我局拟对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