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53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53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华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8858XY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29197212258595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云龙村新庙子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7日对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云龙村新庙子村民小组,成立于1995年8月30日,法定代表人文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8858XY,主要从事日用玻璃制品、硅酸钠制造、销售; 现场检查时,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日用玻璃制品生产项目正在生产,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设计日生产用玻璃制品18吨左右,实际当天生产日用玻璃制品14吨左右,实际年生产270天左右;生产工艺流程:石英砂+纯碱+方解石+白云石+硝酸钠→混合→窑炉焙烧→成型→退火→产品(日用玻璃制品),在生产的过程中有废气和噪声产生,无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属于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7日对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华东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月20日对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华东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1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证据;
5、2025年1月20日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华东提供的公司2024年11月份、12月份使用天然气的电子发票;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永环(监)字【2025】第ZF002号;
7、2025年1月20日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华东提供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永)环排证【2017】0216号;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经构成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
8、2025年1月20日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华东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1月20日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华东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5年2月8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 【2025】3号)及送达回证。
12、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8日直接向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3号),责令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到目前为止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属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就停止了生产,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节。
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予以从轻处2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决定对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荣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