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52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52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3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BUUA09。
地址/住址: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松江大道8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贮存有大量褐色废渣及褐色污泥。经调查核实:2024年3月21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锰渣综合利用合同》,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陆续转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锰渣(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废物代码:314-002-S01)到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贮存。截至检查当日,已累计转运12074.62吨。由于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锰渣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对贮存在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锰渣进行处置利用。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永川区吉安镇的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的锰渣贮存点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2025年1月8日,我局委托重庆明镜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中明确:“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利用或处置锰渣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其在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堆场内堆放的12074.62吨锰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综上,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8日对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18日对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25日对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集团副总陈贵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锰渣在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视听资料》。
6、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锰渣综合利用合同》。
7、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2〕087号)。
8、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2024年尾矿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入库单》。
10、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与运输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运输车辆信息表》。
11、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2)087号)。
12、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胡张雨提供的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节选)
13、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胡张雨提供的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检测批号:20111723)(节选)。
14、2024年12月5日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客户付款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15、2025年1月8日重庆明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专家意见书》。
16、《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41-2022)》。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节选)。
18、2024年12月16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交的《延期整改申请书》。
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证明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19、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李明燕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21、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23、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9、20、21、22、2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
2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5、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6、2024年11月26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5号)及送达回证;
27、2025年2月2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4、25、26、27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5号)。于2025年2月2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5年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免于处罚申请书》,其阐述的主要内容为:1、出现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主要原因是:本公司没有提前申请获得国家环保部门相应的所有手续就先将一般工业固废锰渣贮存于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2、及时进行了整改,完善了暂存厂房的“三防”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将暂存于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的一般工业固废锰渣全部返还于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希望免除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环境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免除处罚的陈述理由不予采纳。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因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在30日内转移12074.62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返还体量大、年底期间车辆运输调度紧张等客观原因,向我队申请延期至2025年2月18日前完成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该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已将贮存在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的一般工业固废锰渣全部转移。现场调取了《2024年尾矿返还情况一览表》、《2025年重庆睿龙尾矿返还情况一览表》及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部分地磅榜单记录累计向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转运了一般工业固废锰渣12002.07吨,暂未发现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七项:“(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