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2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10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2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2号
被告知单位: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正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53906L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永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抛丸机排口有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编号:永环(监)字[2024]第ZF031号)显示,你单位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86×102mg/m³,按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限值规定,超过标准值8.5倍。你单位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不符合标准规定,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监测报告》(编号:永环(监)字【2024】第ZF031号)及送达回执;
2、永环(监)字【2024】第ZF031号监测报告-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样记录(废气采样信息调查表、颗粒物测试记录计算表、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1);
3、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复印件;
9、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0、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10证明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古正炳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4、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1-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6、2024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2号)及送达回证。
17、2024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33号)及送达回证。
1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6-1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19、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024年12月5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21、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递交的《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粉尘排放的整改方案》;
22、2024年10月8日你单位递交的《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粉尘排放整改的进度报告》;
23、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委托检测合同》;
24、2024年12月5日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重庆市隆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重庆隆宇【2024】第WT12064号);
25、2024年12月18日你单位递交的《关于粉尘排污超标整改完成的报告》。
证据19-25证明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2号)。于2024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12月18日、12月26日递交了《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粉尘排污超标免于处罚的申请》,其阐述的内容为:1、贵局“监测站”检测后,我司立即自查自改,并已通过第三方公司检测确认整改效果,粉尘排放已达标;2、我司抛丸排放烟囱25米左右,贵局“监测站”仅在离地6米左右的开孔处检测,我司认为排出的粉尘达到顶端排放口就自然下沉未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3、近两年以来因市场环境原因,公司经营困难连年亏损,请求贵单位考虑到我司的积极整改态度和实际整改成果,望给予我司免于处罚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核认为:
1、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你单位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在我局执法支队2024年11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主动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节;你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重庆市隆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重庆隆宇【2024】第WT12064号)显示粉尘排放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有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综合上述,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