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007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6853499U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街3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河发现临江河水质异常(呈蓝色),经溯源排查,发现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电泳车间排口正在排放相同颜色的废水。经核实:该公司电泳车间废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公司生化池,再经公司总排口进入市政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因该公司总排口与市政管网的接口有误(接口时园区工作人员指导失误),导致污水进入市政雨水管网进入下游河道。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电泳车间排口、污水总排口及临江河入河口进行了水质采样并出具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ZF148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800mg/L,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规定,该公司废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化学需氧量超标0.6倍。
该公司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8日对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18日对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4、2024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视听资料(图片、影像资料);
5、《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ZF148号)及送达回证;
7、2024年11月18日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8、2024年11月18日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014号;
9、2024年11月18日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和轨道交通钢制品配件生产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0、2024年11月18日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编号:91500116586853499U001Y);
证据1、2、3、4、5、6、7、8、9、10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4年11月18日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4年11月18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4年11月18日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赵文韬身份证复印件;
14、2024年11月18日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11月18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1、12、13、14、1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16、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7、2024年12月1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6号)及送达回证;
18、2024年12月23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3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6、17、1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19、2024年11月5日该公司提供的《关于排污口错接的情况说明》;
20、2024年12月16日对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笔录);
21、2024年12月16日该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4〕第WT11171号)。
证据19、20、21证明该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6号),于2024年12月23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32号),告知处15.2万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2,超标不足1倍、裁量等级1,日排放水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次数无、裁量等级1,受处罚情况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计算结果为19万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计算从轻处罚金额为15.2万元。经研究决定,对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