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2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3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11 发布日期: 2024-12-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2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3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11
发布日期: 2024-12-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36

被处罚单位: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又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QRD57Q

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3991幢(港桥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9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反映:朱沱镇石碓窝村羊嘴村民小组的小河沟内存在大量泡沫,我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溯源排查:

    经查,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洗涤剂原料及次品堆场的残留物渗入厂区雨水沟内,再经厂区雨水沟进入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流入下游小河沟,导致河面出现大量泡沫堆积,对外环境造成影响。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202496日分别对该公司雨水排口、园区雨水排口及园区下游(小河沟)300米处进行了现场采样并出具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ZF019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雨水排口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监测结果为8.29mg/L,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超标0.66倍;园区下游(小河沟)300米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监测结果为0.66mg/L,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类标准规定,超标2.3倍。该公司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投诉受理单》;

2202496日对该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96日对该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9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5202496日制作的现场视听资料(图片、影像资料);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ZF019号)及送达回证;

82024913日该公司提交的《关于96日我司遭遇特大暴雨的情况说明》;

9202496日该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1058号;

10202496日该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编号:91500118MA60QRD57Q001Y);

证据12345678910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496日该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496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496日该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夏又容身份证复印件;

14202496日该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96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11213141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6、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72024918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4号)及送达回证;

1820241017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5号)及送达回证;

19、《法律审查意见》。

证据16171819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918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4号)。于20241017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5号),告知处22.06万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4102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述称此次事故因暴雨引发,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望减轻或免于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

1、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公司洗涤剂原料及次品均为液体,对堆放原料及次品的场所应当采取环保三防(防雨水、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高防风险能力,而不能随意堆放。此次事故的发生,引起群众多次、多渠道投诉并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同时查阅了重庆市永川区气象局《每日气象要讯》,202496日白天到夜间多云有阵雨,永川境内并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综上,对该公司从轻或免于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超标不足1倍、裁量等级1,日排放水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1次、裁量等级取2,两年内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计算结果为22.06万元。经研究决定,对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零陆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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