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0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3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4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有效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0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3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4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有效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3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永川惠民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KA8M0K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148号附1-6、1-7、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对重庆永川惠民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惠民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惠民医院在医院6楼楼顶露天堆放有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同时混入各类使用过的药瓶等医疗废弃物,总重量约75千克。惠民医院已构成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并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复印件。
证据1-5证明惠民医院已构成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并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4年10月14日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提供的惠民医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KA8M0K)复印件。
7.2024年10月14日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10月14日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提供的惠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秋仪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10月14日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4年10月14日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10证明违法主体是惠民医院。
11.2024年10月14日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4年10月22日向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8号)及送达回证。
13.2024年11月26日向惠民医院后勤科科长兰志建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3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惠民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22日向惠民医院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8号),于2024年11月26日向惠民医院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3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惠民医院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惠民医院已构成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并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惠民医院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惠民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对惠民医院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并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惠民医院已停止违法行为,完善了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质量监督计划,对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惠民医院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裁量因子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进行裁量:【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取1),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登记取0),主观过错程度属于过失(裁量等级取-2)】。将上述裁量因子代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鉴于惠民医院及时进行整改,决定对惠民医院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执法支队决定对惠民医院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惠民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