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48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3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48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3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3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CPHG6H5G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业路20号(重庆永川国家高新区三教产业园板桥食品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对三教产业园板桥食品园区开展无人机巡查时发现线索,并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该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取得了《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4-500118-04-01-252490),项目名称:重庆美诺食品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该公司2023年5月18日租用重庆铁木盛德食品有限公司厂房,于2023年6月开始进行建设,于2023年12月建设完成,已建成五个车间(分别为预处理车间、煮制车间、拌料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和四条生产线(分别为非发酵豆制品生产线、大豆蛋白制品生产线、腌酱菜生产线、炒货及坚果制品生产线),安装的生产设备主要有斩拌机、烘干机、卤锅、油炸锅、拌料机、杀菌锅、自动包装机、立式包装机、清洗机、风干机、分选台、空压机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项目属“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中的“豆制品制造”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食品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1日对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21日对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6、2024年10月22日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及佐证资料;
7、2024年10月22日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1-7证明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4年10月22日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4年10月22日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
11、2024年11月4日对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4年11月4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3-14证明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13、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4、2024年10月2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0号)及送达回证;
15、2024年11月19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2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0号)。于2024年11月19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4),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无(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经研究决定,对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