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47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3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47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3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
经营者:杨博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BNERX1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3**********1570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永川汽摩机电城)14幢附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走航车走航发现永川汽摩机电城周边TVOC和颗粒物空气质量异常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以下简称:博德广告)进行了调查,发现博德广告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博德广告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现场检查时,博德广告正在营业,有一名工人正在服务部大门口使用喷枪对PVC板进行露天喷漆作业,大约喷了7-8平方米PVC板,在对PVC板进行喷漆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上述行为,已构成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3日对博德广告经营者杨博文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3日对博德广告经营者杨博文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4年9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ZF018号)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气袋采样原始记录表》、《大型仪器原始记录表》;
证据1、2、3、4、5、6证明博德广告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9月3日博德广告经营者杨博文提供的博德广告《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9月3日博德广告经营者杨博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是博德广告。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0、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向博德广告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4】36号)及送达回证。
11、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博德广告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2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10、11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博德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26日直接向博德广告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6号),责令博德广告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9月29日前采取措施,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于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博德广告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博德广告于2024年9月5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递交了《关于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露天喷漆的情况说明》,其阐述的主要内容为:1、2024年9月3日上午我广告服务部在门市门口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废气对周边环境及空气造成了影响。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人员现场责令我服务立即停止了喷漆作业;2、执法队人员在喷漆现场和执法队办公室对我们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使我深深的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危害性。至今我广告服务部再也没有进行了喷漆作业,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绝不会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牢牢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博德广告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博德广告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博德广告已经在2024年9月3日当天就停止了喷漆作业,具有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取2),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取1),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属于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取-2),主观过错程度属于过失(裁量等级取-2)】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博德广告具有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35750元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予以从轻处286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决定对博德广告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28600元(大写:贰万捌仟陆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博德广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