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46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3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0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46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3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30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3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永川福成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46044502B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5***********252X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一区19幢附1、2、3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17日15时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永川福成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肛肠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永川福成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0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一区19幢附1、2、3层,法定代表人是王玲,主要从事医疗服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非专门危废贮存点(库房)中,堆放有两包输液瓶,其中一包输液瓶中残留有未输完的白色药物,主要成分为脂肪乳,重量约8.8千克;另一包输液瓶中残留有未输完的黄色药物,主要成分为维生素C、维生素B6,重量约5.5千克;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规定,属于废弃的一般性药物,属于医疗废物。重庆永川福成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两包输液瓶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重庆周氏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经调取《重庆周氏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收运记录单》,重庆永川福成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将残留有未输完药物输液瓶(袋)共计约210.9kg交给重庆周氏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处置。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7日对肛肠医院后勤主管李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17日对肛肠医院后勤主管李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0月17日肛肠医院后勤主管李智提供的《重庆周氏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收运记录单》、重庆周氏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被污染的废旧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处置回收合同》;
6、《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证据1、2、3、4、5、6证明肛肠医院涉嫌构成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10月17日肛肠医院后勤主管李智提供的肛肠医院《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10月17日肛肠医院后勤主管李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10月18日肛肠医院后勤主管李智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是肛肠医院。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4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向肛肠医院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4】39号)及送达回证。
12、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向肛肠医院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2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肛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22日直接向肛肠医院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9号),责令肛肠医院立即改正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10月28日前采取措施,将输液瓶中残留废弃的一般性药物堆放至医疗废物贮存间内,交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于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向肛肠医院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到目前为止肛肠医院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肛肠医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属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肛肠医院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肛肠医院已经在2024年10月23日当天就将残留有药物的输液瓶(袋)收集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准备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及时进行了整改。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取1),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属于过失(裁量等级取-2)】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肛肠医院及时进行整改,予以从轻处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规定,决定对肛肠医院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肛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