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45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9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45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9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
负责人:陈承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JHEH6F
负责人身份号码:3501***********2111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22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6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加油枪运行情况、油罐工作区及加油机密闭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2024年9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出具《检测报告》(NO.2024090906017)显示: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油罐工作区进口1号呼吸阀(排放管压力/真空阀(关闭)法兰)泄漏浓度是795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 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6号、8号、10号、12号、17号、18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97、0.91、0.93、0.96、0.85、0.88,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综上,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6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现场工作人员兰维金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23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负责人陈承皇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的《视听资料》。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9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0906017)、《文章、滕恒监测资质》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检验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检验原始记录》。
7、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现场检测完工单》。
8、《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3条、第5.5条节选)。
证据1、2、3、4、5、6、7、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事实。
9、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负责人陈承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负责人陈承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
11、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2、2024年10月8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7号)及送达回证;
13、2024年10月2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6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8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7号)。2024年10月2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0月12日,对该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公司已经对2024年9月6日检查中发现的油罐工作区进口1号呼吸阀存在密闭不完全问题及6、8、10、12、17、18号加油枪存在油气回收异常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于2024年9月30日进行了检测,根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3003219》
显示“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经检验,所检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该公司积极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第九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鉴于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具有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42500元的基础上下浮20%,处3.4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