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39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2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4-11-2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39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2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4-11-2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2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果

身份证号码:5113**********28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YRNTXD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21号3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对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中合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中合公司受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2月23日对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氟化物)和无组织废气(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了采样监测,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中合公司采样人员于2023年12月23日11:14分开始在采样器上安装滤筒,11:15分将采样器插入采样口开始采集样品,13:39分采样人员开始取出采样器结束采样,整个采样过程只采集了一个样品。但中合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COT【检】2023080160G)及原始记录却显示,本次环境监测服务中共采集交接了三个样品。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中“7.3.5......采样步骤参见GB/T 16157中采样步骤的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中“8.3.5采样步骤......m.每次采样,至少采取三个样品,取其平均值。......”的相关要求,中合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虚假的达标检测报告,已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而陈果作为中合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唐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合公司采样员张元佩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2024年8月28日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检测报告》(COT【检】2023080160G)及《原始记录》复印件。

证据1-7证明中合公司已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4年8月28日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中合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YRNTXD)复印件。

9.2024年8月28日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8月28日中合公司采样员张元佩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年8月28日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唐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8月28日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本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13.2024年8月28日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公司采样员张元佩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14.2024年8月28日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唐勇提供的与中合公司签订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

15.2024年8月28日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5证明违法主体是中合公司。

16.2024年8月28日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7.2024年8月28日向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2号)及送达回证。

18.2024年10月16日向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邮寄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6-1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中合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10日向中合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2号),于2024年10月16日向中合公司邮寄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中合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中合公司已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中合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中合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对中合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中合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完善了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质量监督计划,对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因中合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裁量因子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进行裁量:【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未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鉴于企业当日在线数据未超标,未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因此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取1),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登记取0),主要负责人陈果社会影响力属于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取-2),主观过错程度属于过失(裁量等级取-2)】。将上述裁量因子代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决定对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经2024年执法支队第5次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调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合公司处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大写:拾万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果并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果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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