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14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7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14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7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2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
负责人:瞿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48238624
负责人身份号码:3701***********3773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以下简称:永东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永东加油站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3号,成立于2012年10月24日,负责人为瞿志,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永东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检测中发现4号加油机油气回收泵密闭点位不合格,存在油气泄漏现象;根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81207220)显示,4号加油机油气回收泵管道连接处泄漏浓度为26966.7μmol/mol,永东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综上,永东加油站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2日对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12日对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永东加油站的《视听资料》。
5、2024年8月1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81207220)、《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检验原始记录》、《冷从阳、刘长明监测资质》及送达回执。
6、2024年8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提供的《重庆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记录》(编号:0000284)。
证据1、2、3、4、5、6证明永东加油站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8月12日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8月12日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8月12日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是永东加油站。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向永东加油站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4】33号)及送达回证。
12、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向永东加油站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2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永东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12日直接向永东加油站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3号),责令永东加油站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9月16日前完成油气回收装置的维修,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于2024年9月24日向永东加油站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永东加油站于2024年9月19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递交了《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能站密闭点位油气泄漏监测不合格整改报告》,其阐述的主要内容为:1、出现密闭点位油气泄漏监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4#加油机油气回收泵外接管道较多,真空泵长时间不规则运行受力导致进气口螺栓松动产生漏点,未通知加油机维保人员,导致油气泄漏不达标;2、及时进行了整改,对4#加油机回收泵铜管进行了更换,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复检;3、希望免除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永东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免除处罚的陈述理由不予采纳。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永东加油站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永东加油站已在2024年8月12日当天对4#加油机油气回收泵油气泄漏点进行了整改,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了检测,《检验报告》(NO:2024081605205)显示,油气回收系统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已符合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该加油站属于简化管理(裁量等级取2),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但不规范且造成泄漏的或者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裁量等级取2),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取1),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属于过失(裁量等级取-2)】及第九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进行裁量,经研究决定,处34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决定对永东加油站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34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永东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