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9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9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2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
经营者:刘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D9X57152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3***********390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6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走航车走航发现植物园周边TVOC和颗粒物空气质量异常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对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酒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成立于2024年1月10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629号,经营者是刘戎,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该酒店正在从事炒菜作业,在炒菜的过程中产生油烟,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由于油烟净化器没有及时清洗维护,导致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永环(监)字[2024]第JD147号)显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1倍,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8日对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31日对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147号)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红外光度法原始记录(油烟)》、《分光光度法校准曲线原始记录表》。
证据1、2、3、4、5、6证明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7月18日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提供的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7月18日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是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0、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向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4】30号)及送达回证。
11、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向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2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10、11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15日直接向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0号),责令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立即改正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并在2024年8月25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于2024年9月4日向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到目前为止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已于2024年8月16日完成了油烟净化器的清洗维护,并于2024年8月20日委托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酒店经营过程中油烟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4]第WT08148号)显示,油烟废气已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取1),餐饮油烟废气(裁量等级取1),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取2),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取1),
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取1),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社会影响力属于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取-2),主观过错程度属于过失(裁量等级取-2)】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处8937.5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规定,决定对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8937.5元(大写:捌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