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8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88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9869659N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对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湾建材)进行了调查,发现大湾建材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大湾建材在当时不具备处置水基岩屑资质的前提下,于2022年2月以80元/吨价格从四川为民环保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接收12000余吨水基岩屑。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大湾建材法定代表人张泽海指使公司股东张伟、厂长张季、员工唐勇等人,将其中接收的6046.02吨水基岩屑非法倾倒在永川区红炉镇六井矸石山、金银凼、原永川煤矿2号货运场等三处地点,大湾建材倾倒水基岩屑总计违法所得金额483681.6元(6046.02吨×80元/吨)。经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大湾建材倾倒水基岩屑的固体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为384535元。综上所述,大湾建材已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年4月15日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永检刑意【2024】4号)。
6.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从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大湾建材法定代表人张泽海、股东张伟、厂长张季、员工唐勇等人的《询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第一次)》复印件。
7.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从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中正(2022)环损鉴字第339号)及附件20-24复印件。
8.2024年6月26日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2024年6月26日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1】170号)复印件。
10.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从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大湾建材与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签订的《水基钻井固废资源化利用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11.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从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永川区公安局对四川为民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常俊所做的《询问笔录》。
证据1-11证明大湾建材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12.2024年6月26日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2024年6月26日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4.2024年6月26日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海的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6月26日由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6.2024年6月26日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所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16证明违法主体为大湾建材。
17、2024年7月8日向大湾建材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6号)及送达回证。
18、2024年8月7日向大湾建材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9号)及送达回证。
1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7-19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20、2024年7月31日对大湾建材现场负责人张泽红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1、2024年7月31日制作的复查现场《视听资料》;
22、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从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结案审批表》;
23、2024年6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从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张泽海致永川红炉镇土地损害地块处置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节选)。
证据20-23证明大湾建材已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
大湾建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7月8日向大湾建材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6号),于2024年8月7日向大湾建材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大湾建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大湾建材已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大湾建材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大湾建材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以及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鉴于大湾建材主动消除、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经2024年执法支队第3次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调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大湾建材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按所需处置费384535元一倍的罚款并在此基础上下浮20%,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307628元的罚款(大写:叁拾万零柒仟陆佰贰拾捌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3681.6元(大写:肆拾捌万叁仟陆佰捌拾壹元陆角)。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大湾建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