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79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8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2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79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28 |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2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贵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8904154Y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一幢(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7日、5月23日对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产品为汽车变速箱壳体和汽车发动机缸盖,主要原材料为铝锭,生产工艺为:铝锭熔化→浇铸成型→机加工→清洗→包装→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污染源为空压机、压铸机及各种数控机加工等设备,检查时其中2台(共3台)空压机正在运行,但没有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夜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37号)显示,该公司夜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73分贝,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夜间标准≤55分贝,该公司夜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8分贝,不符合标准规定,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投诉受理单》;
2、2024年5月7日对该公司车间副主任李谋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5月23日对该公司车间副主任李谋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4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厂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
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
8、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3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5、6、7、8证明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事实。
9、2024年5月23日该公司车间副主任李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4年5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4年5月23日该公司车间副主任李谋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荣贵学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5月23日该公司车间副主任李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9、10、11、12、1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
14、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5、2024年5月28日向该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5号)及送达回证;
16、2024年7月1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6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4、15、1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8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5号)。于2024年7月1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书》,请求“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理由:第一、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排放超标工业噪声的违法动机,并且对空压机设备周围加装了隔音墙、对顶部进行了密封;第二、空压机属于制造企业的正常需要用到的辅助设备,不开启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第三、近几年受市场影响,企业经营非常困难;第四、公司正在积极整改,目前已取得一定效果;第五、若对我公司处罚,将对企业的社会信用、信贷融资、高新技术资质造成巨大冲击,使公司陷入困境,望批评教育,我司加以改正”。同时该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委托重庆市隆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整改后的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重庆隆宇【2024】第WT07101号)显示,夜间噪声已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规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
1、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由于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对该公司从轻处罚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超标9分贝以上,综合裁量等级取4;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8.07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处罚金额为8.075-(8.075×20%)=6.46(万元)。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肆仟陆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荣易达铝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