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65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65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地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乾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3954412XP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一碗水村黄泥榜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地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哄饭饭牌”风味萝卜干(酱腌菜)生产线正在生产,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导致调节池及厌氧工艺区周边有明显恶臭,且污水处理站围墙外十米范围内有三处居民点,存在恶臭扰民现象。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周边敏感点(居民点)的厂界臭气浓度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2024年5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41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中的臭气浓度超标0.15倍。综上,该公司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转办单(中环督(永)转〔2024〕6号);
2、2024年5月16日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正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5月16日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正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4年5月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
6、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恶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表》及《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
7、2024年5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41号)及送达回执;
证据1、2、3、4、5、6、7证明该公司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4年5月19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正平提供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4年5月19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4年5月19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正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乾兴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年5月19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正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5月19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地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3、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4、2024年5月2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0号)及送达回证;
15、2024年6月2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4、1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0号)。于2024年6月2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地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地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1万元。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地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