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55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0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55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2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0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宋世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6710846U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新建村中坝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于2024年4月29日下午通过沼液管向蔬菜基地输送养殖废水(沼液)过程中,由于两座沼液暂存池的沼液管闸阀出现故障闸阀不能完全关闭,导致沼液暂存池发生养殖废水(沼液)溢流,养殖废水(沼液)流入外环境。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5月2日对沼液暂存池溢流点四周残留的养殖废水(沼液)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5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35号结果显示,沼液暂存池溢流点四周残留的养殖废水(沼液)污染物浓度为:化学需氧量1.38×104mg/L,超标33.5倍;氨氮9.32×102mg/L,超标10.6倍;总磷6.57×102mg/L,超标81.1倍,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排放养殖废水(沼液)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该单位已构成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35号)及送达回执、《采样原始记录》;
2、2024年5月2日对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5月7日对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5月7日对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投资人宋世彬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5月10日对新建村中坝村民小组刘泽明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5月10日对新建村中坝村民小组冯德平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8、2024年5月2日、5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9、2024年5月9日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投资人宋世彬提供的《沼液供应协议》复印件;
证据1-9证明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构成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10、2024年5月9日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投资人宋世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024年5月2日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投资人宋世彬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2、2024年5月9日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投资人宋世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5月9日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投资人宋世彬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3】082号;
14、2024年5月9日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投资人宋世彬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永)环验【2019】054号;
15、2024年5月7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
16、2024年5月28日对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7、2024年5月28日制作的整改情况现场复查照片;
证据16-17证明违法主体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的整改情况。
18、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9、2024年5月2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4号)及送达回证;
20、2024年6月17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8、19、20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4号)。于2024年6月17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养殖废水(沼液)流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外排养殖废水(沼液)中总磷浓度超标81.1倍,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标倍数均大于5倍,且养殖废水(沼液)进入了外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阳辉生猪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