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54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1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9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54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1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9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红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CU49PNXK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凤龙村辛家梨子园小组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对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租赁原开富石材厂的土地建设石料加工项目,该项目于2023年7月开始建设,已建设一座石料加工厂(包括制砂机1台,烘烤炉1台,震动筛1台,鄂破机1个,皮带6条,铲车2辆,地磅1座,板房3间),建设项目总投资487000元。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对鄂破机进行调试,目前未正式投入生产,无生产废水、粉尘和噪声产生。你公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属于“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建筑用石加工”,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5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视听资料》证据。
5.2024年5月23日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所提供的《投资说明》。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6证明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5月23日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年5月23日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5月23日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万红英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5月23日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4年5月23日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所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
12、2024年5月25日向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3号)及送达回证。
13、2024年7月4日向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5号)及送达回证。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5、2024年6月12日对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兴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2024年6月12日制作的复查现场《视听资料》;
证据15-16证明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5日向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3号),于2024年7月4日向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2024年执法支队第2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调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如下处罚:
处人民币4870元的罚款(大写:肆仟捌佰柒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泰磊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