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21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1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21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1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6**********2692
公司住所: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19日22时30左右,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反映“永川蔷薇国际二期项目施工排放噪声扰民”后,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工地正在对1号、2号楼中间车库的地梁进行混凝土浇筑,使用了天架泵车、水泥罐车等机具产生噪声,对外环境造成影响。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工地夜间施工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29号)显示,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6分贝;且该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作业,未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核意见书,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9日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24日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4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的《视听资料》;
5、2024年5月15日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生产经理徐文涛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29号及送达回执;
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
8、环境投诉单;
证据1、2、3、4、5、6、7、8证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且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6分贝的违法事实。
9、2024年4月19日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4月19日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提供的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年4月19日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2、2024年4月19日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是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4、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4】18号)及送达回证。
15、2024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向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1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4、1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14日直接向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重庆实地蔷薇国际二期项目经理张建辉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8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证明的情况下,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于2024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向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且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6分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裁量等级为4);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计算结果为38687.5元。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检查当晚就立即停止了施工,有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因此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经研究决定,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30950元(大写:叁万零玖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