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20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1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6-24 发布日期: 2024-06-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120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1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6-24
发布日期: 2024-06-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14

被处罚个人名称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

经营者邹世渝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5978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城市花园B1-23

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3923时左右,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反映永川区昌州城市花园B区的歌厅排放噪声扰民后,对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歌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城市花园B1-23号,于2022429日从秦桂华手中转让进行经营,签订了转让合同。现场检查时,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正在从事歌舞娱乐服务,歌厅使用面积约120平方米,歌厅进出口设置有双层隔音门,但有一扇隔音门未完全关闭致使噪声外排。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排放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JD013号)显示,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标准)限值规定,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3分贝,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39日对邹世渝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42日对邹世渝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3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39日执法人员检查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视听资料》;

5、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JD013号)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厂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

7、环境投诉单;

证据1234567证明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超标,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违法行为。

8202439日邹世渝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442日邹世渝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202439日邹世渝提供的《转让合同》;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4411日执法人员向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415号)及送达回证。

132024429日执法人员向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411日直接向邹世渝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5号),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在2024415日前完善隔音设施,防止噪声扰民;于2024429日执法人员向邹世渝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邹世渝202459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递交了《关于对同欢歌厅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其陈述内容为:1、积极配合工作,及时对弹簧拉锁双层隔音门进行了维修整改;2、由于是返乡农民工,创业困难,经济困难,尚且初犯;3、希望免于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

1、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超标,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已及时更换弹簧拉锁,双层隔音门已能正常关闭,有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且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邹世渝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邹世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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