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91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91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永川区甘记白酒厂
经营者:甘雪梅
身份证号码:5102**********930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CJ2GQ30L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永川区甘记白酒厂(以下简称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该厂于2023年6月开始建设,2023年11月建成。主要设备有:燃气锅炉1台、甄子1个、泡粮(发酵)池30个,主要产品为白酒,主要原材料为高梁、玉米等,生产工艺为:原料浸泡→蒸煮→下曲→发酵→蒸馏→白酒(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天然气做燃料。该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二“酒、饮料制造业15,序号25酒的制造151”,该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3日对经营者甘雪梅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2月3日对经营者甘雪梅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月23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6、2024年1月23日经营者甘雪梅提供的《污水处置委托合同》;
7、2024年2月3日经营者甘雪梅提供的《永川区甘记白酒厂关于总投资的说明》;
证据1、2、3、4、5、6、7证明永川区甘记白酒厂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同时证明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8、2024年1月23日经营者甘雪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4年1月23日经营者甘雪梅提供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10、2024年1月23日经营者甘雪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年1月23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永川区甘记白酒厂。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13、2024年2月4日向该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号)及送达回证;
14、2024年4月2日向该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5、2024年3月1日对经营者甘雪梅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2024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5、16证明该厂已按照《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号)要求停止建设。
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4日向该酒厂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号),于2024年4月2日向该酒厂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酒厂收到《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该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对该酒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4,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66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经研究决定,对永川区甘记白酒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600元(大写:陆仟陆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永川区甘记白酒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