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50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0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50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0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10

被处罚单位: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

经营者黄正平

身份号码:5102*********467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HB4W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1127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于2022年12月开始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设安装燃气锅炉1台、酿造冷却器1个、12个发酵池、2台鼓风机,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主要产品为白酒,主要原材料为高梁,设计年产白酒30吨,生产工艺为:原料浸泡→蒸煮→下曲→发酵→蒸馏→白酒(产品)。该项目总投资额36.2万元,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属“项目类别十二类、酒、饮料制造业15,序号25酒的制造151,按其工艺及规模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21日对经营者黄正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27日对经营者黄正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黄正平(黄木匠酒厂)土地性质的情况说明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2021年版)

72023年127经营者黄正平提供的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关于总投资的说明》;

证据1、2、3、4、56、7证明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同时证明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82023年127经营者黄正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127经营者黄正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127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

11、2024111日向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号)及送达回证。

12、2024年2月19日向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2、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11月3日该酒厂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2号)2024年2月19日向该酒厂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4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酒厂收到《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该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该酒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1,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计算结果为362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经研究决定,对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620元(大写:叁仟陆佰贰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永川区黄木匠白酒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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