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26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5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26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4〕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1-25 |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4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军
身份证号码:6301**********0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5170887J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日、10月23日、11月6日、11月17日对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日,该公司机修人员在对磨边废水循环水池底部管网维护疏通过程中,因疏通管爆裂导致循环池内的磨边废水溢流至厂区外雨水管网。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厂区雨水井、厂区外雨水井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永环(监)字〔2023〕第JD155号监测报告显示,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该公司厂区外雨水井废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该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明确规定生产废水排放去向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但该公司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网。构成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日对该公司生产厂长王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3日对该公司生产厂长王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6日、11月17日对该公司机修工陈剑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0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5、2023年10月1日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据;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一)》、《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二)》;
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55号)及送达回证;
8、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6】030号);
9、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8305170887J001Q);
10、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管网清掏施工合同》及电子发票;
证据1、2、3、4、5、6、7、8、9、10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构成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复印件;
14、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
15、2023年11月6日该公司机修工陈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
16、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1、12、13、14、15、1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
17、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8、2023年12月2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60号)及送达回证;
19、2024年1月9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7、18、19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2月2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60号),于2024年1月9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