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78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3〕 12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8-01 发布日期: 2023-08-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12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78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3〕 12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8-01
发布日期: 2023-08-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12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2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贞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14621815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永钢村文家坝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17日9时45分左右,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异常线索,立即通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完成对该公司外排废气的监督性监测。2023年5月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19号后,当日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核实,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7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永钢村文家坝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罗贞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14621815,主要从事煤矸石砖生产、销售,生产工艺流程:煤矸石—破碎—搅拌—成型—入窑—焙烧—产品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19号显示,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4月17日排放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17mg/m3,依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和修改单标准限值规定,超标0.45倍,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6日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贞强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6日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贞强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6日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贞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5月6日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贞强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现场检查的影像资料。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19号。

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气采样原始记录。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8、2023年5月6日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贞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

9、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20号)及送达回证。

10、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1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5月15日向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0号);于2023年6月2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递交了一份《申诉书》,其主要申诉理由:“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4月13日在线监测系统才接通网络,又遇上在线监测设备出现问题,导致2023年4月17日监测数据异常。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维修,并增加了脱硫塔的喷淋系统”。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申诉书》中提出的申诉意见不成立,不能作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理由,理由如下:一、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申诉意见中提出在线监测设备出现问题,但未依法书面、电话报告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现场监督性《监测报告》( 永环(监)字[2023]第JD019号),不是采用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处罚的依据。

2、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3、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4、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监测,各项废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鉴于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维修,并增加了脱硫塔的喷淋系统,在2023年5月22日的复查监测中各项废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二是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废气超标倍数较低,危害后果轻微。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开晨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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