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67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11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67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11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1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3URC4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2**********319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村红珠坳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5月4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19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村红珠坳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苟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500118MAAC3URC4E,木片加工生产工艺流程:木材→机械破碎→木片(产品);现场检查时,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木片加工正常生产,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木片加工生产项目属木材加工业,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别,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已构成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4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均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4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均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5月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木片加工项目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5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2023年5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均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8、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11号)及送达回证。
9、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8、9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5月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1号);于2023年5月23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木片加工项目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自2023年5月4日检查发现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后,于2023年5月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在2023年5月13日前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5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是否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进行复查,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鉴于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壹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和为贵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