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39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3〕 9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日期: 2023-06-0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9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39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3〕 9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日期: 2023-06-0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9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9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国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5H76H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洞子口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 2023年3月9日对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该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湿式电除尘器因高低压控制柜电路板出现故障停运,导致生物质蒸汽锅炉和生物质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1#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产生大量黑烟对环境造成影响,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9日对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昌林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9日对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昌林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年3月9日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6、2023年3月10日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锅炉及附属设施运行记录及生产记录复印件;

7、2023年3月9日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选)复印件;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3年3月9日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3月9日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3月9日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昌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3年3月9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12、2023年3月24日向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4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4月20日向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8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3月24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4号)。于2023年4月2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对于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3年4月3日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1.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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