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38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3〕 8 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8 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38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3〕 8 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8 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8 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陈久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BUBN80G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五兴街2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 2023年3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和平村建设临时拌合站一座,用于五间镇“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建设,该公司原材料堆场贮存有易产生扬尘的机砂和石子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构成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24日对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利通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24日对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利通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3月2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构成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3年3月24日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陈久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3年3月24日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陈久煜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3年3月24日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陈久煜提供的《施工合同》;
8、2023年3月24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9、2023年3月24日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陈久煜提供的《委托授权书》;
10、2023年3月24日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利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1、2023年3月27日向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5号)及送达回证;
12、2023年4月20日向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6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3月27日向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5号)。于2023年4月20日向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对于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予以处罚。2023年4月3日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