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37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3〕 7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5-30 发布日期: 2023-06-0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7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137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3〕 7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5-30
发布日期: 2023-06-0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 7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7

被处罚位: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XHU14XH

经营者:王忠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22**********315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石脚打锣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310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该砖厂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双竹镇石脚七郎村2社打锣坡,主要从事煤矸砖生产,生产工艺为:煤矸石-破碎-搅拌-成型-入窑-煅烧-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移交函告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2月14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渝环(监)字[2023]第69号)显示,该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90×103mg/,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3.3mg/,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分别超过标准值18.33倍、1.12倍。2023年3月10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砖厂大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7号显示,该砖厂排放的废气符合标准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3日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69号)及送达回证

2、2023年3月10日对砖厂经营者王忠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3月10日对砖厂经营者王忠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3月10日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3年3月10日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3月10日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9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02023317日向该砖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3号)及送达回证;

11、2023421日向该砖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2、2023年3月17日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7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3月22日砖厂经营者王忠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4、2023年3月22日制作的复查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5、2023年4月7日该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2月14日至4月7日脱硫塔加药(片碱)使用台账。

16、2023年4月7日该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3月自行在线监测数据。

证据12、13、14、15、1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目前废气达标排放。

该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317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13号);于2023421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3322日对该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砖厂正在生产,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废气已达标排放。鉴于该砖厂积极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石脚机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5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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