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018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3〕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0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018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3〕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2-10 |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桂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22139A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03号
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杨广桥村三元桥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6日对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雨水浸泡桉树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厂区地面进入租赁的沟塘,再通过沟塘排入厂区外的杨广桥小河沟内。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永环(监)字【2022】第JD168号显示,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230mg/L、色度为80倍数,不符合排放标准,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1月16日对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桂康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2年11月17日对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桂康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11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11月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永环(监)字【2022】第JD168号;
6、 2022年12月9日对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桂康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
8、2022年11月17日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桂康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9、2022年11月17日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桂康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
10、2022年11月17日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桂康提供的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1、2022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2】44号)及送达回证。
12、2022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2】3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1月25日向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44号);于2022年12月1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队递交了“关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书”,陈述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出现废水渗漏到外环境后,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堵漏,并对渗漏到外环境的废水进行治理;2、由于疫情原因,厂区未上班,未开展常规的检查,导致废水渗漏到外环境,非主观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0日对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6日当天就停止了排污行为,至今未发现再次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外排至杨广桥小河沟内的废水进行了治理,目前小河沟内的水质已经恢复正常。鉴于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排入杨广桥小河沟及下游河道的废水进行治理,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义三生态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