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375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2〕2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1-04 发布日期: 2022-11-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20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375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2〕2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1-04
发布日期: 2022-11-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20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20号

被处罚单位:永川区德万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XH9D57G

法定代表人:蒋德万

身份证号码: 51022**********337

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办事处山王沟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5日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石料分选加工生产项目、原材料堆场及生产车间外堆存有部分的石子和机制砂且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料场未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抑尘设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25日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经营者蒋德万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25日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经营者蒋德万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永川区德万建材厂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7月25日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经营者蒋德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2年7月25日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经营者蒋德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2年7月25日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经营者蒋德万提供的《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8、2022年7月25日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经营者蒋德万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9、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永川区德万建材厂。

10、2022年7月28日向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34号)及送达回证;

11、2022年10月12日向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3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2、2022年8月12日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证明永川区德万建材厂整改情况

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28日向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34号);于2022年10月12日向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永川区德万建材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永川区德万建材厂原材料堆场及生产车间外堆存有部分的石子、机制砂,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料场未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抑尘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永川区德万建材厂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永川区德万建材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2022年8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原材料堆场堆存有大量的石子、机制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情况进行复查,永川区德万建材厂已经用抑尘网对原材料进行有效覆盖并设置雾炮机等措施进行扬尘防治,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裁量,另外加上永川区德万建材厂主动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进行整改,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永川区德万建材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永川区德万建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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