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324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2〕1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9-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15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324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2〕1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
发布日期: | 2022-09-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15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2**********905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UTTX5K
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501号
公司经营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书房坡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对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3日,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501号,经营地址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书房坡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张宇,主要从事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建筑用石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500118MA60UTTX5K;生产工艺流程:粉煤灰+石粉(购买)→按比例混合→产品(粉煤灰+石粉)→销售;现场检查,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正在生产,正将4个储存罐内的粉煤灰、石粉混合后,输送至运输罐车内,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18日对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8日对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已构成“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2年7月18日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2022年7月18日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张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
7、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2】32号)及送达回证。
8、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2】2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7、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27日向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32号);于2022年8月8日向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已构成“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对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经查,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对粉煤灰、石粉混合站输送口进行完全密闭,并设置了严密围挡,安装了扬尘防治设施(雾炮机),证明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裁量,另外加上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进行整改,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罚款壹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雄川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