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186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2〕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186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2〕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昭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05408770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理文路8幢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0日对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理文路8幢11号,成立于2015年12月15日,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铸造、浇铸、黑色金属铸造、汽车零部件制造、通用机械加工、制造。你公司主要产品为铸铁铸件、铝合金铸件。铸铁铸件生产工艺为:生铁→熔炼→浇铸→落砂→抛丸→机加工/喷涂→产品;铝合金生产线生产工艺为:铝锭→熔化→压铸→抛丸→机加工→产品。现场检查时发现:铝合金生产线正常生产,铸铁铸件生产线仅抛丸、喷涂工序正在生产,喷涂间未完全密闭,喷涂废气治理设施治理工序 “水帘+脱水+活性炭” 中的活性炭吸附环节中的外置活性炭箱内没有活性炭。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喷涂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2]第JD014号)显示,喷涂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均值为7.52mg/m3。你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记录交办单》(2022030830001);

2、2022年3月10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王兵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2年3月10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王兵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2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永环(监)字[2022]第JD014号监督性监测报告;

证据1、2、3、4、5、6证明你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7、 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副总经理王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副总经理王兵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唐昭平身份证复印件;

9、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副总经理王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8]067号);

12、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车桥关键零部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1]128号);

14、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副总经理王兵提供的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车桥关键零部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5-62页);

15、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副总经理王兵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16、2022年3月10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10、11、12、13、14、15、1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

17、2022年4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7号)及送达回证;

18、2022年4月1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7、1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7号)。于2022年4月1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你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且我队于2022年4月13日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发现你公司已对喷涂间采取了密闭措施、对喷涂废气治理设施治理工序活性炭吸附环节的活性炭箱内增加了活性炭。处罚额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捌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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