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072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2〕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3-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6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072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2〕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3-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6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腾平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2**********01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03036488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芭茅田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5月,地址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芭茅田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腾平,办理有《排污许可证》,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加工、销售;原材料为沥青、碎石,生产工艺为沥青、碎石加热→搅拌→产品,产品为沥青混凝土。现场检查时,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碎石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1年12月22日对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腾平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1年12月22日对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腾平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1年12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1年12月2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已构成“碎石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环境违法行为。

5.2021年12月22日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腾平提供的《营业执照》;

6.2021年12月22日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腾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 2021年12月22日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腾平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807030364880010);

8. 2021年12月22日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腾平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8〕108号);

证据5.6.7.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

9.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1〕57号)及送达回证;

10.2022年2月10日向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1〕57号)。于2022年2月10日向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1号) ,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对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经查,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已经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该公司料仓进行了全封闭,采用喷淋降尘措施,碎石进行了覆盖。并完善了场地内洒水、降尘措施,有2022年1月25日对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腾平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时的影视资料为证。

4.对于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复查时已经对厂区内物料覆盖,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裁量,另加上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鉴于该公司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1.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 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富奇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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