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1-00126 发文字号: 永环查(扣)字〔​2021〕2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3-2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永环查(扣)字〔​2021〕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1-00126
发文字号: 永环查(扣)字〔​2021〕2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3-2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永环查(扣)字〔​2021〕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永环查(扣)字〔20212

被查封个人: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

身份证号:510229********1970

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UDJA95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华滨路44

2021312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对位于重庆市永川国家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河段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河段水质发白存在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溯源排查,排查后发现,位于受损河道西侧的凤凰湖产业园星星冷链项目二期渣场内有多处倾倒的石英砂尾泥堆存点和泥浆淤集坑塘,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的一台车牌号为渝C79787的神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40F3001946)改装的槽罐车正在向渣场内排放表观为黄白色的石英砂泥浆水。该车排放的石英砂泥浆水进入渣场内的泥浆淤集坑塘后经沉降通过园区雨水管经涵洞排入临江河凤凰湖产业园区段河道内。导致河道水体表观呈白色。你的行为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1312日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2021312日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2021312日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提供的本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2021312日由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驾驶员唐胜兵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2021312日由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石英砂分公司涂珍伟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2021312日由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三星村王家岩村民小组村民潘祖余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2021312日对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石英砂分公司涂珍伟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2021312日对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2021312日对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02021312日对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驾驶员唐胜兵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12021312日对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石英砂分公司涂珍伟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2202131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三星村王家岩村民小组村民潘祖余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21312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证据123456违法行为主体为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

证据789101112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陶发利(永川区发利货运服务部)的行为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对车牌号为渝C79787的神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40F3001946)予以查封,车钥匙、机动车行驶证予以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1312日起至202132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重型自卸货车存放于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石英砂分公司,扣押的车钥匙、机动车行驶证存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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