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4684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告〔2018〕11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07-1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18〕11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009336512/2018-44684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告〔2018〕11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07-1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18〕11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环执罚告〔2018119

重庆市永川区大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队执法人员于2017  3 14 日和20183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54月与永川区五间镇珍宝村金盆屋基村民小组签定正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于20169月开始在位于上游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流转土地上修建两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钢筋混凝土房屋,于201611月因手续不全被五间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中位于上游水库332.53米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的一幢违法建筑被永川区水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基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我队将对位于上游水库一级保护区内332.53米校核洪水位以上区域修建的另一幢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单》、《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616016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队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队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洪炳刚、朱旎       电话: 6116729861167299  

  址:   永川区卧龙路477   邮政编码:   402160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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