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2632 发文字号: 永环查(扣)〔2018〕1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5-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永环查(扣)〔2018〕1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009336512/2018-42632
发文字号: 永环查(扣)〔2018〕1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5-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永环查(扣)〔2018〕1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永环查(扣)〔2018〕19号

被查封单位(个人):重庆市永川区新碳耐火材料厂

投资人:郑夕全

身份证号:510229xxxxxxxx8599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9240544H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花龙路128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委派的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耐火砖窑炉在生产,生产废气进入脱硫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烟气呈灰黑色(阴天),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循环喷淋水进行了测试,PH值约为2左右,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利用PH测试仪对循环喷淋水进行了测试,PH值为1.48,现场未见废气处理系统运行及加药记录。此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资人郑夕全身份证复印件;3、2018年3月30日对郑夕全所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4、2018年3月30日对郑夕全所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监测报告;6、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7、现场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轮窑1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6日(时间从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重庆市永川区新碳耐火材料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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