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172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2〕2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5-2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20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172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2〕2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5-2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20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2〕2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1ALU28A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普安村沙湾村民小组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8日对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与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普安村第十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于2020年12月开始投入建设,于2021年2月建成开始进行设备调试,现场有对轮机、破碎机、振动筛、传动带、雷磨机、除尘器、烘干机、航车等设施设备。根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提供的投资证明,公司总投资额为51万元。你公司原材料为萤石,生产工艺萤石→破碎→分选→产品,产品为萤石颗粒。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的萤石加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八、非金属矿采选业 ”-1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类,属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8日对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5月18日对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5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5月1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5月18日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2年5月18日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2年5月18日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提供的《投资证明》;

8、2022年5月18日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的《土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9、2022年5月18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乾永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同时证明该项目投资总额为5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继续从事该项目生产,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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