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9776/2022-0056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日期: 2022-09-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关于规范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9776/2022-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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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日期: 2022-09-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关于规范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永水利〔2022117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关于规范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范工程验收评定工作,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规范规程及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要求

1.水利水电专业工程质量评定表格依据水利水电专业有效标准执行,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等非水利水电专业建设项目质量评定表格按其相关专业有效标准执行。

2.工程项目中如有新标准尚未涉及的单元工程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并按照《评定表》中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质量验收评定表,报质量站核备。

3.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并按现场检验结果,客观真实地填写《评定表》。

4.手工填写表格,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字迹应工整、清晰;若计算机打印,输入内容的字体应与表格固定内容不同,以示区别,字号可以相同或相近,匀称为宜。质量意见和质量结论及签字部分(包括日期)不可打印。

5.验收评定表与备查资料的制备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 210mm×297mm)。

6.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12390),单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的符号表示(如mkgm³)。数据与数据之间用逗号(,)隔开,小数点要用圆点(.)。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1位,如果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

7.修改错误时,将错误部分用斜线划掉,再在右上方填

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橡皮擦、刀片刮等不标准方法。

8.表头填写: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单元工程部位可用桩号、高程、到轴线(中心线)距离表示,原则是使该单元从空间(三维)上受控,必要时附图示意。施工单位栏要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9.“质量标准栏中,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要求的具体内容,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和编号。凡在质量标准栏中只作定性(即没有定量标准)描述的检验项目,则在检查(检测)结果记录中亦作定性描述,不参与质量结论中的合格率计算。

10.检查(检验、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设计值按施工图填写,实测值填写实际检测数据(可打印),而不是偏差值。当时测数据较多时,可填写实测组数、实测值范围(最大值至最小值)和合格数,但实测值原始记录应作表格附件备查。

1)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施工单位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监理单位对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

料。

2)工序质量标准。

合格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SL631637—2012SL638639—2013的要求。

2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631637—2012SL638639—2013的要求。

优良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SL631637—2012SL638639—2013的要求。

2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631637—2012SL638639—2013要求。

11.监理人员(持证监理工程师)复核质量等级时,如对施工单位填写的质量检验资料或质量等级有不同意见,可写入质量等级栏内或另附页说明,并在质量等级栏内填写出核定的质量等级。

12.签字人员必须是与项目具有合同关系的人员或表格要求的相应管理人员,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填写日期。

13.备查资料表格,如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的灌浆记录,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的安装记录表格等,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在工程开工前拟定记录表格报质量站核备。

二、水利水电工程组织验收要求

明确各主体及职责

1、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区政府或区水利局确定项目法人的水利项目,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区水利局,具体工作由规划建设与安监科承办,主要职责为监督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监督管理的方式为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法人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为法人验收主持单位,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内容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3、政府验收主持单位:由区水利局审批的水利项目,区水利局为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具体由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承办,由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专项验收主持单位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各环节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项目法人审查,具备验收条件后,制订验收计划决定验收时间并报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按规定成立验收工作组(参与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各环节验收),验收工作组成员应为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应以文件明确验收工作组组成人员并下发到各参建单位,验收工作组成员必须到岗参加各环节法人验收。

1.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一般规定:

本单元工程包含所有工序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复核合格,质量评定资料、检测资料全部完善并报监理单位审签。经项目法人审定具备验收条件后通知各参建单位验收工作组成员参加验收,并通知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质量站,质量站派员列席监督验收活动,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验收活动。

验收程序:

检查拟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检查质量评定资料,其内容、标准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评定表格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手续是否完善;

检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资料,检测结论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并形成验收意见及验收结论;

质量站列席监督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2.分部工程验收

一般规定:

本分部工程包含所有单元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复核合格,质量评定资料、检测资料全部完善并报监理单位审签。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结论已报质量站核备。经项目法人审定具备验收条件后通知各参建单位验收工作组成员参加验收,并通知规划建设与安监科、质量站,质量站派员列席监督验收活动,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验收活动。

验收程序:

检查拟验分部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采用统一表格,其内容、标准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评定表格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手续是否完善;

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与启闭机制造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统计分析资料,统计分析方法是否准确;

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讨

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质量站列席监督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3.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一般规定:

合同工程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本单位工程包含所有分部工程已全部完成验收,质量评定资料、检测资料全部完善并报监理单位审签。所有分部工程工程验收结论已报质量站核备。经项目法人审定具备验收条件后通知各参建单位验收工作组成员参加验收,并通知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质量站,质量站派员列席监督验收活动,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参加验收活动。

验收程序: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检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与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及工程实体资料是否齐全;

检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核定情况;

检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作为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是否齐全的依据;

由项目法人主持召开验收会,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质量站列席监督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工程档案归档及专项验收

1.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

2.归档的项目文件应为原件。因故使用复制件归档时,应加盖复制件提供单位公章或档案证明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在备考表中备注原件缺失原因。

3.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参建单位对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档案保管、利用等进行自检,并形成档案自检报告。自检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向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申请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档案管理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理情况,档案自检工作的组织情况,对自检或以往阶段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档案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4.档案专项验收前,验收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验收前检查评估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问题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

5.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凡是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6.参建单位应在所承担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办理档案移交,并配合项目法人完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相关工作;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办理档案移交。项目档案移交时,应填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清单》,编制档案交接清册,包括档案移交的内容、数量、图纸张数等,经双方清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政府验收

一般规定:

1.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区水利局(具体由规划建设与安全质量承办)。

2.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

3.工程阶段验收前应完成该阶段所有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结论经核备。

4.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并决定竣工验收时间

5.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安全监督机构、质量站、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6.竣工验收前应完成所有法人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其他专项验及完工验收结论核备、竣工图备案。

7.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经自查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并决定竣工验收时间。

8.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机构、质量站、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9.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商等单位应派本工程主要负责人参加阶段、竣工验收,负责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及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10.竣工验收或阶段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收集各单位竣工验收或阶段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报质量站核备。

验收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试运行情况;

2.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3.召开竣工验收会;

4.召开竣工验收或阶段验收会:

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听取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验收委员会委员发表验收意见;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或阶段验收鉴定书;

主任委员宣布验收结果。

)统一鉴定书及管理报告版面

1.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及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及模版格式撰写。

2.各参建单位报告、验收鉴定书字体及版面排版参照公文字体要求及格式排版。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20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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