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9776/2022-0054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日期: 2022-09-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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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日期: 2022-09-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永水利〔2022116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 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渝水办建〔2017〕2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报监

1.项目法人于工程开工前在渝快办平台申报办理;

2.申报成功审核通过后,将纸制件报送区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站(以下简称质量站);

3.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由质量站向水利局报送并办理质量监督书;

4.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开工。

二、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外观质量评定

(一)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1.质量监督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确定好后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正式文件报质量站确认;

2.质量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对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在设计变更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项目划分重新报送质量站确认;

4.未办理工程项目划分确认不得开展施工质量评定。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确认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各项目的外观质量标准并报质量站确认,未及

时办理外观质量确认的不得开展外观质量评定。

三、水利工程验收活动监督

1.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站,质量站派员列席,并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2.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站,质量站派员列席,并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3.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自查,具备验收条件后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站,质量站核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编写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派员参加竣工验收

4.验收活动未及时通知质量站列席监督的,验收结论不予核备或备案。

四、水利工程巡查、抽检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方式,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工程质量监督中推行质量监督制、巡监制、专家质量核查制、抽检制和第三方检测制等五制结合的质量监督模式。抽查内容依据渝水办建〔2017〕29号文件规定。

  1.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抽查

1.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质量体系建情况及质量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建立情况及质量保证工作;

3.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及质量控制工作;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及质量保证工作;

5.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单位体系建立情况及质量保证工作。

  1.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1.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相关规范、合同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抽查;

2.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重要及关键部位、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抽查;

3.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抽查,隐蔽工程验收、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施工期监测、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参建单位自行开展或委托的检测成果、质量缺陷处理等资料,重点检查资料记录与填写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材料是否完整

4.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随机抽检。

五、水利工程质量档案核备及移交

1.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论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结论、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各阶段组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站核备,非水利专业报质量站备案,逾期未报质量站将不予核备或备案

2.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未提交质量监督档案资料不得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处罚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1.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2.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3.设计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的;未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的

4.竣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未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5.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6.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8.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或者工程需加固、拆除的。

(三)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规定适用于永川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中的质量监督管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监督的水利工程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20229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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