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9776/2026-00025 | 发文字号: | 永水许可〔2026〕1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关于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小安溪1号大桥临时钢支撑)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9776/2026-00025 | ||||
| 发文字号: | 永水许可〔2026〕1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关于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小安溪1号大桥临时钢支撑)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水许可〔2026〕12号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关于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小安溪1号大桥临时钢支撑)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成渝高速改扩建TJ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根据你单位关于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小安溪1号大桥临时钢支撑)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代码:5001182026030TZXM1048),我局组织专家对《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小安溪1号大桥临时钢支撑)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项目涉河工程位于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茶山竹海街道交界处,涉及河道为小安溪,同意河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一)钢支撑设计
涉河建筑物主要为小安溪1号大桥的施工临时钢支撑。临时钢支撑体系主要由φ528mm×8mm的钢管通过槽钢[14a连接而成的立体钢支撑;钢支撑共设置4组,每组8根钢管柱,共32根。
拟建工程对河势稳定及河道行洪影响较小。
《报告》已明确项目与河道名录中的其他河道再无其他交叉。
(二)拆除方案
1、拆除时段
本工程临时钢便桥修建时间为2026年3月下旬-2026年4月上旬,使用时间为2026年4月-2026年6月,拆除时间为2026年6月底。
2、施工顺序及方法
在完成使用寿命后,对钢支撑进行拆除工作。拆除前,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拆除时,在钢支撑周围20m设置警示线,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钢支撑的拆除工作同钢支撑的搭设工作顺序基本相反,振动锤用平板车转运到钢支撑端头,安装振动锤到钢管桩顶,待振动锤液压钳夹紧钢管桩后,启动振动锤,钢管桩周边土质在振动力作用下开始液化,土质对钢管桩的摩阻力将大大减少,此时履带吊可缓慢将振动锤及钢管桩往上提动,逐渐将整跟钢管桩拔除,拔桩力必须逐渐增加,不可突然增大。并利用平板车通过钢支撑转运到岸上。存放时注意桩身的稳定性,防止钢管桩的滑移和滚动。钢管桩起拔根据本工程地质、桩基类型情况及工期要求,同类拔桩工程成熟施工经验拟采用《振动沉管→拔桩处理法》施工。
施工工艺流程为:
确定桩位→设备就位→振动沉管→拔除钢管桩→废弃桩集中处理回收。
(1) 确定桩头位置:确定需要拔除的桩位。
(2) 设备就位:将75t履带吊车及振动锤安排就位。
(3) 振动沉管→拔桩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即可进行振动拔桩作业,振动锤用平板车转运到钢支撑端头,安装振动锤到钢管桩顶,待振动锤液压钳夹紧钢管桩后,启动振动锤,钢管桩周边土质在振动力作用下开始液化,土质对钢管桩的摩阻力将大大减少,此时履带吊可缓慢将振动锤及钢管桩往上提动,逐渐将整跟钢管桩拔除,拔桩力必须逐渐增加,不可突然增大。
(4) 由于振动锤功率较大和起拔高度大,加上75t履带式吊机自重较大,对现场实行实时管控,以保证施工安全性。
三、原则同意工程规划符合性的分析。
四、原则同意本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第三方影响的分析结论。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相关河道护岸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编制施工期防汛应急预案,报区防汛指挥部和区水利局备案。将施工方案报送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区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2:涉河工程主要特征参数表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涉河工程主要特征参数及坐标表
|
第一部分特征参数表 | ||||
|
涉河项目 |
特征参数名称 |
单位 |
指标 |
备注 |
|
临时钢支撑 |
数量 |
组 |
4 |
每组8根 |
|
直径 |
m |
0.528 |
共32根 | |
|
钢支撑顶部高程 |
m |
300.5-301 |
| |
|
设计防洪标准 |
|
10年一遇 |
| |
|
10%设计洪水水位 |
m |
| ||
|
设计断面洪水流量 |
m3/s |
624 |
| |
|
临时占用河道岸线长度 |
m |
120 |
两岸 | |
|
临时占用河道岸线面积 |
m2 |
1492 |
两岸 | |
|
第二部分控制坐标表 | ||||
|
项目 |
建筑物控制坐标编号 |
X |
Y |
备注 |
|
临时钢支撑 |
Q1 |
3255194.762 |
514145.609 |
|
|
Q2 |
3255189.462 |
514145.589 |
| |
|
Q3 |
3255184.159 |
514146.870 |
| |
|
Q4 |
3255178.859 |
514146.857 |
| |
|
Q5 |
3255194.360 |
514178.125 |
| |
|
Q6 |
3255189.061 |
514178.003 |
| |
|
Q7 |
3255183.743 |
514178.709 |
| |
|
Q8 |
3255178.444 |
514178.594 |
| |
|
Q9 |
3255158.788 |
514149.904 |
| |
|
Q10 |
3255153.489 |
514149.746 |
| |
|
Q11 |
3255148.193 |
514149.586 |
| |
|
Q12 |
3255142.895 |
514149.431 |
| |
|
Q3 |
3255157.481 |
514182.595 |
| |
|
Q14 |
3255152.187 |
514182.325 |
| |
|
Q15 |
3255146.892 |
514182.056 |
| |
|
Q16 |
3255141.596 |
514181.804 |
|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