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9776/2025-00048 | 发文字号: | 永水许可〔2025〕2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关于永川区邹家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9776/2025-00048 | ||||
发文字号: | 永水许可〔2025〕2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关于永川区邹家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永水许可〔2025〕20号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关于永川区邹家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永川区邹家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和有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及专家组对该初设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工程位置及任务
邹家冲水库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铜凉村,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防洪、养殖的小(2)型水库,水库设计灌溉面积1641亩,保护水库下游耕地1641亩。水库距离吉安镇2km,距离永川城区32km。水库大坝为均质土坝,枢纽由大坝、溢洪道和放水建筑物组成。
二、工程建设条件
(一)水文
同意选取的洪水标准、设计洪水计算方法。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7.52m3/s,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12.11m3/s。
(二)工程地质
基本同意水库区域地质环境及地震、坝址一般工程地质条件、坝枢存在主要地质问题和天然建筑材料的评价。
三、除险加固设计
同意确定的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主要参数以及除险加固工程措施。
(一)工程等级及参数
工程属Ⅴ等小(2)型工程,主要建筑物为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水库总库容31.91万m3,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正常水位为435.03m,相应库容为27.54万m3,设计洪水位435.68m,相应库容为31.34万m3,校核洪水位436.01m,相应库容为31.91万m3,死水位423.94m,死库容为0.06万m3。
(二)除险加固工程措施
1、大坝
坝顶:拆除原坝顶路面、防浪墙及下游混凝土栏杆,大坝开挖后进行填筑;上游侧设置C25钢筋混凝土防浪墙,下游侧设置基础为C20混凝土路缘石栏杆。
坝体:拆除上游坝坡破损原六棱块护坡及垫层,重建C20混凝土六棱块护坡;拆除上游部分原浆砌块石齿墙,重建C20混凝土齿墙;护坡两侧新建C20混凝土齿墙;拆除原下游一级和二级M7.5浆砌条石棱格+草皮护坡,拆除一级马道,清除表层杂草及树根等杂物,开挖成阶梯状,坝坡开挖完成后采用石渣料培坡,采用C25钢筋混凝土格构护坡。
2、放水设施
新建取水竖井1座。取水竖井位于原卧涵管接触带以北,为C25钢筋砼竖井,竖井总高16.04m,共设置4级平台。放水管置于原放水涵管内,管道为DN315PE管,原放水涵管采用C20混凝土封堵。放水管出口位于大坝右岸下游排水棱体顶部,与下游右岸渠道相接放水管出口处设有手动闸阀。
3、溢洪道
原浆砌条石结构进行开槽勾缝;进口段新建一座人行桥;下挖泄槽四段调整坡比;消力池边墙条石加高。
4、附属设施
硬化上坝道路140m;新建北斗自动变形监测、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级监控设施。
四、施工组织设计
(一)基本同意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同意主体工程 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总体布置。
(二)同意工程总工期6个月。
五、工程占地、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同意工程总占地1.5亩,均为临时占地。原则同意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
六、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工程概算总投资226.0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153.23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21.6万元;施工临时工程12.29万元独立费用25.0万元;基本预备10.62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1.8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1.1万元。
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区级配套资金。
七、其他
(一)请接此许可决定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施工图设计,复核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稳定,合理衔接现状构筑物,确保建设和运行期间安全、美观。
(二)施工期间做好水库的防洪度汛、农田灌溉与人畜饮用水的协调工作。
(三)你单位负责本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建设管理工作,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备案。
(四)请你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要求和批复的设计文件、投资规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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