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6-00011 | 发文字号: | 永司法发〔2026〕19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关于2026年4月法律援助案卷质量 检查情况的通报 |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6-00011 | ||||
| 发文字号: | 永司法发〔2026〕19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关于2026年4月法律援助案卷质量 检查情况的通报 |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关于2026年4月法律援助案卷质量
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根据永川区司法局工作安排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规定,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2026年4月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已完成对此次全部案件的评审工作。经评估,在86件(含2件终止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中,评定分为二个等次,其中良好等次48件,合格等次36件。
一、案件评审结果公布及异议申辩情况
(一)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永川区法援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及时将每月评审结果告知各承办人员,如果该承办人员对此次评审结果存有异议,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异议申辩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承办人员提交的佐证材料,结合具体情况,开展案件复评工作并书面答复申辩人。对同一案件评估等次提出异议申辩以一次为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辩的,按初评意见确定案件质量评估等次。
二、案件质量情况
经过评审,逐一确定了84件法律援助案件评估等次。其中,良好等次48件,占57%;合格等次36件,占43 %。
(一)刑事案件质量情况
1.从评估结果看。本次评估刑事案件15件。良好等次6件,占40%;合格等次9件,占60%。
2.分承办律所看。良好率为100%的律所2个: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
(二)民事案件质量情况
1.从评估结果看。本次评估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9件。评定良好等次42件,占61%;合格等次27件,占39%。
2.分承办律所和法律服务所看。优良率为100%的律所2个: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请各所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市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力争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2026年4月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
公示表(等次结果由高到低排列)
2.2026年4月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公示表(等次结果由高到低排列)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26年5月28日
附件1
2026年4月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
公示表(等次结果由高到低排列)
|
序号 |
承办人 |
承办机构 |
受援人 |
案件名称 |
阶段 |
等次 |
扣分原因/备注 |
|
1-2 |
张有旸 |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 |
王珍双等2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无调查取证; 2、未告知核对笔录,若有漏缺可以纠正; 3、无四类案件。 |
|
3-7 |
张有旸 |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 |
罗永平等5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无调查取证; 2、未告知核对笔录,若有漏缺可要求纠正; 3、无四类案件。 |
|
8 |
张有旸 |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 |
李文霜 |
离婚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p32笔误,案件为离婚纠纷,“欠条”笔误,会见多次; 2、依法调查取证,但并未调取到相关证据; 3、非四类案件。 |
|
9 |
张意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石大文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会见三次,p25倒数第二排有错别字; 2、根据案情要求受援人提供了相应证据; 3、法律意见有一定针对性、逻辑性、充分性; 4、不属于四类案件。 |
|
10 |
张有旸 |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 |
李光义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第一次阅卷前后时间啊不一致,前面是2025年8月15日,后面写的是2026年9月26日; 2、非四类案件。 |
|
11 |
邓清桂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晏里前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非四类案件; 2、办案流程卡第5项错误;援助申请表填写不完整。 |
|
12 |
邓清桂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晏里前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有调查材料情况说明,但未将调取结果归档入卷; 2、撤诉; 3、未告知司法救助权利; 4、不属于四类案件。 |
|
13-17 |
许维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苏伟等5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五日内会见授权人,会见了两次第一次笔录中受益人陈述案件事实,直接写了原告被告; 2、在证据目录及证据分析,四川天宇公司为第三人,分析中陈述为被告; 3、诉状中四川天宇公司是第三人,但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为被告; 4、询问笔录放了两份一样的; 5、不属于四类案件; 6、完成了援助工作,但细节有待加强。 |
|
18 |
陈渝 |
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 |
陈明开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p15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信息格式不规范,委托书权限与谈话笔录不一致; 2、证据清单及证据分析较简略; 3、非四类案件。 |
|
19-28 |
陈渝 |
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 |
王成全等10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p20诉请事项没有具体金额; 2、p43诉讼请求无具体金额; 3、经集体讨论,但未在通报记录中体现。 |
|
29-32 |
陈渝 |
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 |
邓华光等4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p16未落时间,p15被告名字错误; 2、法律意见仅有一定针对性; 3、不属于四类案件。 |
|
33-35 |
陈渝 |
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 |
杨玉才等3人 |
追索劳动报酬 |
一审 |
良好 |
1、未调查取证; 2、非四类案件。 |
|
36-39 |
吴亚男 |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
罗正国等4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委托协议没有盖章,委托协议地址填写不完整; 2、依法约见受援人两次,但两次均在起草诉状时,开庭前未约见受援人未告知开庭时间、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等; 3、流程卡、约见笔录等均有调取被告李铃波的身份信息; 4、非四类案件; 5、在约见受援人中,部分应当告知的权利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 |
|
40 |
孔健 |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 |
谭金华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一审 |
良好 |
1、非四类案件; 2、档案中部分案由未填写完整。 |
|
41 |
孔健 |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 |
冯娟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仲裁 |
良好 |
1、有证据目录及证据分析; 2、依法参加了庭审; 3、本案曾中止过,但案卷材料中未体现出来,办理时间较长的原因未说明; 4、不属于四类案件。 |
|
42 |
黄万芳、许维 |
重庆市南大街法律服务所、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许正国 |
追索劳动报酬 |
一审 |
良好 |
1、风险告知书代理协议需每页签名代理协议填写不完整; 2、集体讨论记录中存在笔误,第二个追索劳动报酬应为劳务合同纠纷; 3、办理结案报告中存在笔误,第二个追索劳动报酬应为劳务合同纠纷,结案报告表未填写完整。 |
|
43 |
黄万芳 |
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 |
张正均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合格 |
1、p24“劳务公司之灰的人”语句不通,多次会见; 2、未调查取证; 3、非四类案件; 4、p2日期、编号未填写;p13案件,编号不完整。 |
|
44-45 |
孔健 |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 |
陈培等2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合格 |
1、依法调查取证; 2、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
|
46-47 |
陈渝 |
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 |
刘常谦等2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合格 |
1、法官组成人员与实际不符; 2、庭审笔录仅1页?是否装漏? 3、部分资料不完整。 |
|
48 |
肖平英 |
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 |
张树芳 |
赡养费纠纷 |
一审 |
合格 |
1、p20协议终止时间未写,p21未写执业机构; 2、第一次会见中写了受援人陈述为“原告、被告”,p26页多了行字。第一次笔录中就载明了各被告的身份信息,但p32页的情况说明写明是在第一次会见谈完话后调取的相应的身份信息,相互矛盾了; 3、有证据目录及证据分析。但证据部分没有放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又只举示了证明; 4、不属于四类案件; 5、提交了材料,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6.1.30,收到时间是2.28,最好附个说明或者收到的短信截图。封面不对。承办小结未盖章。 |
|
49 |
张有旸 |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 |
秦寄君 |
共有物分割 |
一审 |
合格 |
1、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2、依法调查取证。 |
|
50-71 |
陈渝、高云平 |
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 |
杨长正等22人 |
劳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合格 |
1、五日内会见受援人,会见了4次。但本案存在追加被告的情形,在笔录中完全没有体现; 2、有证据目录及证据分析。本案开庭时间是25.5.22,但证据中终本作出时间是25.6.24,存在冲突; 3、起诉状中只有一个被告,但庭审中及判决中为三个被告;代理词也只针对了一个被告提出了代理意见; 4、差追加被告的相应资料。 |
附件2
2026年4月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 公示表(等次结果由高到低排列)
|
序号 |
承办人 |
承办机构 |
受援人 |
案件名称 |
阶段 |
评分及等次 |
扣分原因/备注 |
|
1 |
何勇 |
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 |
马新贵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侦查 |
良好 |
1、未调查取证; 2、非四类案件。 |
|
2 |
赵国君 |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
仇建云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侦查 |
良好 |
1、未调查取证; 2、本阶段无庭审; 3、非四类案件。 |
|
3 |
卿代双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陶书宇 |
帮信罪 |
侦查 |
良好 |
1、无调查取证; 2、非四类案件。 |
|
4 |
王利娟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付镇豪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审查起诉 |
良好 |
1、p348姓名与事实情况不符; 2、制作了阅卷材料,有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阅卷意见等内容; 3、未调查取证。 |
|
5 |
张有旸 |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 |
陈廷峰 |
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 |
一审 |
良好 |
1、未调查取证; 2、非四类案件。 |
|
6 |
吴亚男 |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
刘永川 |
贩卖毒品罪 |
一审 |
良好 |
1、会见时受援人不认罪,辩护律师未释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及证据; 2、阅卷中p15案件事实写的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错误; 3、未调查取证; 4、非四类案件。 |
|
7 |
杨景 |
重庆学苑(永川)律师事务所 |
洪芳 |
故意杀人罪 |
一审 |
合格 |
1、无调查取证; 2、p55第三行存在笔误“监户”; 3、非四类案件; 4、风险义务告知书没有交由法定代理人逐页签字捺印,案由阶段填写不规范。 |
|
8 |
杨景 |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
刘然 |
盗窃罪 |
侦查 |
合格 |
1、未向受援人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否患病等情况;未就受援人自首、立功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未就辩护意见与受援人进行交换意见; 2、未调查取证; 3、非四类案件。 |
|
9 |
吴亚男 |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
邵伟轩 |
盗窃罪 |
侦查 |
合格 |
1、会见一次;未与受援人就辩护意见方案交换意见; 2、未调查取证; 3、非四类案件。 |
|
10 |
许维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刘成 |
贩卖毒品罪 |
侦查 |
合格 |
1、会见两次,未沟通协商辩护观点; 2、未调查取证; 3、p27取保候审申请书主文申请人“许维”,落款申请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4、未告知案件办理结果; 5、辩护协议未盖章,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机构”未填写完整,“委托权限”不准确。 |
|
11 |
徐霞 |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 |
蒋庆豪 |
贩卖毒品罪 |
一审 |
合格 |
1、未调查取证; 2、非四类案件; 3、无卷宗目录,材料缺失。 |
|
12 |
吴亚男 |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
吴子航 |
盗窃罪 |
侦查 |
合格 |
1、该阶段无阅卷; 2、未调取证据; 3、该阶段无庭审活动; 4、非四类案件。 |
|
13 |
吴亚男 |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
陈国都 |
盗窃罪 |
侦查 |
合格 |
1、仅会见一次; 2、非四类案件。 |
|
14 |
王利娟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阮开平 |
盗窃罪 |
审查起诉 |
合格 |
1、依法调查取证; 2、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
|
15 |
王利娟 |
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 |
张鑫 |
聚众斗殴罪 |
审查起诉 |
合格 |
1、及时有效阅卷; 2、依法调查取证; 3、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
